商务部等十部门发文 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
发布时间:2024-04-23 | 发布者: 东东工作室 | 浏览次数: 次(原标题:商务部等十部门发文 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)
商务部4月19日消息显示,近日,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》(下称《措施》)。
《措施》从优化管理服务、加大融资支持、加强交流合作和完善退出机制四方面,提出十六条措施,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,重点支持初创期科创型企业融资发展。
“部分境外机构反映,希望在境内开展业务时预期更稳定、投资渠道更多、退出通道更通畅、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等。”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,由此,《措施》积极回应市场需求,既涉及境外机构“募投管退”各业务环节,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、畅通投资退出、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。
为优化管理服务,《措施》提出,从便利申请准入、优化外汇管理、实施差异化监管三方面完善政策安排。其中,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(企业),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(企业)享受同等待遇,在登记备案、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。对合法募资、合规投资、诚信经营的相关创业投资基金,在资金募集、投资运作、风险监测、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。
在加大融资支持方面,《措施》提出,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,并投入科技领域。
“在华发行债券尤其是人民币债券能帮助其补充资金来源、降低汇兑成本。”前述负责人指出,2023年,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熊猫债(也即境外主体在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发行的在岸人民币债券)合计1545亿元,同比增长82%。
《措施》还提出,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,积极扩大发行规模。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,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,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,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。同时,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,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,规范探索“贷款+外部直投”等业务模式,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。
在加强交流合作方面,《措施》将支持境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,充分挖掘优质标的,促进投资高效对接。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合作机制、梳理需求清单、鼓励本地化经营等。
完善退出机制是此次《措施》部署的重点之一,十六条举措中有五条均涉及此方面,包括支持境外上市、鼓励并购重组、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、便利享受税收优惠等。
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指出,未来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,加快备案办理进度,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。同时,继续推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深化务实合作,加强香港科技型企业国际融资平台作用。
在鼓励并购重组方面,证监会已先后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、修订重大资产重组规则、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,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,畅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;近期进一步从分类监管、提高重组审核效率、支持“两创”公司协同效应并购、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等四方面优化并购重组有关制度。
“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,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,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。”前述负责人称,商务部正牵头修订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。
目前,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,需先提交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》,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,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,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。
由此,《措施》明确,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,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名单,畅通政府部门、结算机构、上市公司各方信息交互,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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